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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宏、石水英与程鑫祥、张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石水英,程鑫祥,张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水英,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鑫祥,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利,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石水英与被执行人程鑫祥、张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宏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6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26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宏,赵宏收到案款5.26万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被告程鑫祥于201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赵宏、石水英欠款5.26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