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检斌与江西景德镇长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检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号起诉人刘检斌,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于2012年3月13��收到起诉人刘检斌诉被起诉人江西景德镇长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于2012年1月2日,起诉人的父亲刘水山搭乘被起诉人所营运的赣Hx**大型客车,从深圳前往景德镇。后因车辆故障,停入上陵停车区检查。检查完毕后,司乘人员在刘水山未上车的情况下,将车辆驶离停车区。刘水山见状,立即顺着高速路追赶客车,后在快车道被车牌号为赣Bx**的客车撞倒,当场死亡。起诉人以该运输合同的始发地系深圳市龙华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47617.2元,丧葬费327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77.9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0元;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应当在运输合同中确定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予以证实确认。现起诉人仅以客运车的乘务员江新文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回忆“刘水山应该是在深圳龙华上的车”为管辖依据,无法证明运输始发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而该运输合同的目的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且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检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 梅 生审判员 王 李 娜代理���判员龙倩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茜(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