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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杨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09年11月18日,被告毛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85000元,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并出具欠条一张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毛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毛某某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8日,被告向某告借款85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明:200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向某告李某某借款85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某某可以催告被告毛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其请求判令毛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已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原告李某某要求按该月利率计算利息,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李某某借款85000元本息(利息从2009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止)。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爱琴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院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二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