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映刚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映刚,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高映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杨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保鹏,主任。申请执行人高映刚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23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048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