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敬华与被执行人梁长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华,梁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华,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梁长华,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刘敬华与梁长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4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受理费2040元,余欠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2年6月11日前一次付清。2012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将200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 润 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