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组织机构代码76869118-7。法定代表人王忠军。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中区软件园二期1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746612636。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熊武政,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凌超群,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45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