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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茂兴与韦桂枝、杨菊香、李方超、刘跃进、芜湖市大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兴,韦桂枝,杨菊香,李方超,刘跃进,芜湖市大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李茂兴,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韦桂枝,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杨菊香,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李方超,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刘跃进,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大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茂兴诉被告韦桂枝、杨菊香、李方超、刘跃进、芜湖市大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