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与朱印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朱印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古冶北寺第三木器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E0317722-5。负责人袁金鹏,系该所主任。被告朱印宝,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开滦唐家庄社区管理中心干部,现住古冶区唐家庄平安楼9楼4门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诉被告朱印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古冶区殡葬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