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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王正洪与卢华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洪,卢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洪。委托代理人:胡发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华锋。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锦峰,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王正洪因与被上诉人卢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正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62元,减半收取为4181元,由上诉人王正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