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成科与刘宝录、刘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齐成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被告刘宝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被告刘宝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成科与被告刘宝录、刘宝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成科于2012年3月14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成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