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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聚福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聚福店,王广晨,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聚福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王广晨。委托代理人韩飞。委托代理人梁桂天。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裙楼1-3层全部。法人杨祥波。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聚福店,住所地罗湖区莲塘聚福路金色年华家园商业裙楼1-2层。负责人朱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晨诉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聚福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爱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