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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