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