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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江民调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敏与被告陆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敏,陆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江民调初字第73号原告夏敏,女,1979年10月8日生。被告陆海平,男,1978年8月3日生。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敏诉被告陆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敏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夏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