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东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洪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