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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东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洪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