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绵贤与李道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绵贤,李道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绵贤。委托代理人:代应坤,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道宏。委托代理人:黄顺全,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司法局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绵贤、李道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绵贤、李道宏分别于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绵贤、李道宏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绵贤、李道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刘绵贤承担265.50元,李道宏承担265.50元。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滨审 判 员 何 武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