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三元物资配套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三元物资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61号原告: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398号1618室。法定代表人:饶正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进修,男。被告:西安三元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淡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志宏,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三元物资配套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展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