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薛某1与被告魏某某、魏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薛某1,魏某某,魏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薛某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市民,住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体院2003运动系)。原告:薛某1,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被告:魏某1,男,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薛某1与被告魏某某、魏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某某、薛某1负担。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