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文兰与珠海南科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张文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321。被告:珠海南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兰诉被告珠海南科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兰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兰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文兰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