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玉美与杨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杨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229号��告王玉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潮星。被告杨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美诉被告杨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美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