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燕、庄志华等与张燕、庄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燕,庄志华,朱莉华,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燕。申诉人(原审被告):庄志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朱莉华。申诉人张燕、庄志华与被申诉人朱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燕、庄志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3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2012)浙嘉检民行抗字第4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