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石义海与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4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天安工业村6栋3A,组织机构代码73882089X。法定代表人:周炳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滟,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夫,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义海。委托代理人:曹慧珍,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万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义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万家公司以与石义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利万家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松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