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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武,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张代武。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武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代武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武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代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爱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