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59号申请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赔偿款930.80元,受理费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