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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92号申请人龚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财产执行申请人龚某某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自动交付,申请人龚某某已于2012年3月14日领取10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琦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