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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二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林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2)浙金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洪林,绰号小勇,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胡军村小岩*组。现在十里坪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王洪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以(2009)东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洪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身份错误。本院认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