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诉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韩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王五魁,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飞,男,生于1977年10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