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木制品厂与包××斯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木制品厂,包××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外初字第75号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西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鲁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包××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街道××建材市场南区××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与被告包××斯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木制品厂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包××斯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木制品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包××斯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