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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殷海山与杨小三、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78号原告殷海山,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小三,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王和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海山与被告杨小三、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海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海山负担。审判长  王小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