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敏敢与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敢,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敏敢被告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敏敢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范露琼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