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李连清、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连清;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清,男,满族,1964年9月出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楠,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连清与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调仲案字(2011)第8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连清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调仲案字(2011)第8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