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阳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杨阳。委托代理人杨建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齐稳利。原告杨阳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第十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