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行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男。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窦坤,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0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以新农村建设资金不足为由,决定将本村村南荒弃土地作为宅基地用地向村民有偿出租。2010年4月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与3户村民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将该土地向3户村民出租,每户收取租金40000元。现3户村民在租用的土地上已建成房屋。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民委员会出租的土地性质为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并处以罚款120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2000元。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但罚款12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的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