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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仁伟与齐玉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仁伟,齐玉高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仁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新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玉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上诉人赵仁伟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仁伟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仁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仁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仁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