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仁伟与齐玉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仁伟,齐玉高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仁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新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玉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上诉人赵仁伟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仁伟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赵仁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仁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仁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