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王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都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