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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王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藏南镇X。被告:王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都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