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万瑞与张明森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瑞,张明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李万瑞。被告张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瑞与被告张明森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瑞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瑞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