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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万瑞与张明森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瑞,张明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李万瑞。被告张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瑞与被告张明森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瑞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瑞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