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桂康与徐国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康,徐国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82号原告:陈桂康,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徐国剑,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新浦建发电器厂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康诉被告徐国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康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桂康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