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世霞与石守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霞,石守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徐世霞,女,1965年1月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石守华,男,约43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霞诉被告石守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霞于2012年3月14日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守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世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原告徐世霞承担。审 判 长 徐克文审 判 员 丁家春人民陪审员 余夕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