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利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1,农民,家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09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潜逃,于2011年9月28日主动到案后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同年12月27日间,被告人胡某1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嘉和名苑*号楼1006室租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局,组织潘某儿、王某、陈某斐、胡某群等人进行赌博,总金额达到人民币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1以千分之六的比例从中抽头,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万余元。2007年9月至同年12月27日间,被告人胡某1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嘉和名苑*号楼1006室租房等地,接受娄某玉、胡某春、徐某飞等人的“六合彩”报码,总金额达人民币12万余元,后转报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到案后,被告人胡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儿、胡某群、应定濠、王某、娄某玉、胡某春、陈某斐、岑彩萍、徐某飞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六合彩”资料、“百家乐”记录本、通话详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清网行动逃犯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胡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进行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1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胡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含鼠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