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张浙丽、代理审判员包旺建、人民陪审员马学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交往几个月后,于××××年××月××日���绍兴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赌博行为,甚至以赌博为业,婚后不到半年,即开始长期不归家,至今已经有两年多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我怀孕期间,基本都是一个人在绍兴租房生活,到临产时,他还在外地躲避赌债。除了有一个手机号码,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的其他情况。去年一年,被告因赌博多次被流氓追讨上门,家中只有我和幼子、他的母亲去面对这些穷凶极恶的人,我们整年生活在恐惧和屈辱的阴影中。结婚至今,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也没有人倾诉和理解。我既要辛苦工作,又要照顾儿子。我也多次与被告沟通,规劝其戒掉赌博恶习,但每次被告都是不了了之,对我的劝说置之不理,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由于无法忍受��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婚姻,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抚养权依从被告意愿;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属于原告部分抵作抚养费;4、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在绍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某乙。后因原、被告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不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陈述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并已生育一子,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非常严重的赌博行为,���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根据原告自行向本院提交的陈述,其也称2011年11月双发开始分居。现在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沟通,消除隔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浙丽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