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民一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卓礼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栾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卓礼好,栾磊磊,周永胜,长丰县曹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民一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负责人:汝劲松,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礼好。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栾磊磊。原审被告:周永胜。原审被告:长丰县曹庵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轩传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卓礼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谢家集支公司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滨审 判 员 何 武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