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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亿莱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