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沈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义洪与张瑞才、范秀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洪,张瑞才,范秀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义洪,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居民,住沈丘县。被告张瑞才,男,1954年9月27日生,住沈丘县。被告范秀英,女,1955年5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洪与被告张瑞才、范秀英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义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瑞才、范秀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瑞才、范秀英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瑞才、范秀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告张瑞才、范秀英价值120000元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王治中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