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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简广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简广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简广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陈敬东。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广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武旭东书记员     黄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