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建昂与徐国连、岑松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昂,徐国连,岑松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62-1号原告:宋建昂,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国连,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松岳,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昂诉被告徐国连、岑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昂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岑松岳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河小区安置区43幢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003997、土地使用权证为慈国用(2005)字第010773号项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建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岑松岳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河小区安置区43幢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003997、土地使用权证为慈国用(2005)字第010773号项下的房地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