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叶海发与深圳海岸新型工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发,深圳海岸新型工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叶海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深圳海岸新型工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泽念,该司负责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