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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朱国强、朱彬等与朱彬、朱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朱彬,朱敏,胡秀英,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朱国强。委托代理人:梅立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彬(原告长子)。被告:朱敏(原告次子)。第三人:胡秀英(原告之妻)。第三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强与被告朱彬、被告朱敏、第三人胡秀英、第三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强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国强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