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黎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康某甲、康某乙相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黎法执字第118号申请人乔某某。被执行人康某甲、康某乙。申请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甲、康某乙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0)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乔某某将拆除的北房改为建筑东房又与被执行人康某甲、康某乙发生纠纷,并在本院另起诉,在判决未果期间,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素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