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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贵阳南华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南华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3号申请人:贵阳南华合金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2010005120038172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0月9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101560022320860000,付款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收款人: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账号:121102200920002369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虞支行。持票人:贵阳南华合金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南华合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