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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宁小利与陈丙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小利,陈丙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宁小利。被告陈丙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小利诉被告陈丙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小利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