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民初字第805号原告:高某。被告:许某甲。原告高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起自由恋爱,199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婚前,被告就有喝酒嗜好,双方曾为此争吵,原告也提出分手,甚至曾想过寻死。婚后,因被告没工作,双方常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打骂原告,被告还喜欢打牌,曾在2011年1月2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2年大年初三晚上,被告喝酒后到原告房间内,因原告说了几句,被告就用一皮线绕住原告脖子,因皮线被勒断,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在被告继续找绳子期间,原告经隔壁邻居帮助逃离家。2011年9月起双方分房居住,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搬离家,双方分居。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许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乙。婚后初期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原告认为,被告脾气较躁,有打牌爱好,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还有打骂原告现象,被告曾某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现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婚生女户口簿复印件及××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以及被告曾某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的事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另,原告提交了财产清单一份,以证明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故本院不予确认。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无法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冬琦 百度搜索“”